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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
限設籍新北市六個月以上原住民學生,
校內收件截止至9月23日止
,逾期恕不受理。
臺東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5001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承 辦 人:
約僱人員 張淑雲
聯絡電話:
089322002 #1105
電子郵件:
f3133@taitung.gov.tw
受 文 者: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8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77408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申請書暨領款收據( 74906f51bb5e46eed06eadc684955bd2_376540000A_1100177408_ATTACH1.odt,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01299595_1_74906f51bb5e46eed06eadc684955bd2_376540000A_1100177408_ATTACH1.odt
(ATTACH1)
主
旨: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
1
0
學
年
第
1
學
期
「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
自
1
1
0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
1
0
年
9
月
3
0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
請
貴
校
轉
知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
、
依
據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
1
0
年
8
月
2
6
日
新
北
教
中
字
第
1
1
0
1
6
1
4
7
6
4
號
函
辦
理
。
二
、
申
請
資
格
:
(
一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
並
設
籍
本
市
滿
6
個
月
以
上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
(
二
)
未
領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之
獎
助
學
金
。
(
三
)
當
學
期
(
1
0
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無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
三
、
申
請
標
準
:
(
一
)
學
業
優
秀
獎
學
金
:
1
0
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有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及
一
年
級
新
生
不
得
申
請
。
1
、
就
讀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五
專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7
5
分
以
上
;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6
0
分
以
上
,
發
給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8
,
0
0
0
元
整
。
2
、
就
讀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五
專
二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
或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
5
分
以
上
;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6
0
分
以
上
,
發
給
1
萬
元
整
。
3
、
就
讀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平
均
8
0
分
以
上
,
碩
士
班
發
給
1
萬
5
,
0
0
0
元
整
,
博
士
班
發
給
2
萬
元
整
;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6
0
分
以
上
,
亦
同
。
但
公
費
留
學
、
在
職
進
修
及
第
3
年
起
之
研
究
所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
(
二
)
升
學
獎
學
金
1
、
通
過
各
升
學
管
道
進
入
新
北
市
境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專
就
讀
者
,
入
學
當
年
度
發
給
3
,
0
0
0
元
整
。
2
、
通
過
各
升
學
管
道
進
入
非
新
北
市
境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專
就
讀
者
,
入
學
當
年
度
發
給
1
,
0
0
0
元
整
。
3
、
考
取
大
專
院
校
者
,
考
取
當
年
度
發
給
5
,
0
0
0
元
整
。
(
三
)
就
讀
各
類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之
學
生
,
不
得
申
請
前
項
升
學
獎
學
金
。
四
、
申
請
文
件
:
(
一
)
學
業
優
秀
獎
學
金
:
1
、
申
請
書
暨
領
款
收
據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完
成
初
審
核
章
。
2
、
1
0
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暨
獎
懲
紀
錄
(
或
證
明
)
:
請
以
螢
光
筆
標
示
學
業
或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
若
為
影
本
須
加
蓋
「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
及
「
學
校
承
辦
人
職
章
」
。
3
、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法
定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如
無
此
身
分
則
免
附
)
。
4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5
、
郵
局
帳
戶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帳
戶
非
學
生
本
人
,
請
附
親
屬
郵
局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和
親
屬
身
分
證
正
、
反
面
影
本
)
。
(
二
)
升
學
獎
學
金
:
1
、
申
請
書
暨
領
款
收
據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完
成
初
審
核
章
。
2
、
學
生
證
影
本
(
蓋
有
1
1
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章
)
或
在
學
證
明
。
3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4
、
郵
局
帳
戶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帳
戶
非
學
生
本
人
,
請
附
親
屬
郵
局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和
親
屬
身
分
證
正
、
反
面
影
本
)
。
五
、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旨
揭
期
限
送
件
至
新
北
市
金
山
高
中
教
務
處
收
(
地
址
:
2
0
8
4
3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美
田
里
文
化
二
路
2
號
)
,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1
1
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高
中
以
上
原
住
民
獎
學
金
」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
六
、
領
有
原
住
民
住
宿
伙
食
費
、
助
學
金
補
助
者
亦
可
申
請
旨
揭
獎
學
金
。
七
、
申
請
資
料
不
齊
全
、
申
請
書
暨
領
款
收
據
缺
漏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與
簽
章
或
使
用
錯
誤
申
請
表
格
時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補
件
,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
八
、
不
論
審
核
結
果
錄
取
與
否
,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均
不
辦
理
退
件
。
九
、
本
獎
學
金
得
由
個
人
提
出
,
惟
本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所
須
檢
附
之
文
件
,
若
為
影
本
須
加
蓋
「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
及
「
學
校
承
辦
人
職
章
」
,
爰
此
,
除
學
生
須
於
申
請
書
暨
領
款
收
據
簽
名
或
蓋
章
外
,
學
校
承
辦
人
亦
須
協
助
學
生
初
審
文
件
之
正
確
性
及
齊
備
性
,
並
於
初
審
完
畢
後
核
職
章
,
以
維
護
申
請
學
生
之
權
益
。
十
、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倘
由
學
校
彙
整
送
件
時
,
請
以
學
生
為
單
位
個
別
裝
訂
申
請
資
料
。
十
一
、
該
案
相
關
申
請
訊
息
業
已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
網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n
t
p
c
.
e
d
u
.
t
w
)
「
最
新
消
息
」
項
下
。
十
二
、
檢
附
申
請
書
暨
領
款
收
據
(
如
附
件
)
1
份
。
辦
法:
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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