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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10學年度第1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限
設
籍彰化
縣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自
強
學
生(
符
合
本
要
點
第
二
點
各
款
資
格
),校內收件截止至
10月6日止
,逾期恕不受理。
彰化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5002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 辦 人:
邱媚湘
聯絡電話:
04-7531814
電子郵件:
meigii@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9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00341753A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2件) 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共2個電子檔)( 92a8df6df1faea65e33d2c163ead93b1_0341753AA0C_ATTCH3.pdf、92a8df6df1faea65e33d2c163ead93b1_0341753AA0C_ATTCH4.odt,共二個電子檔案 )
1101280923_1_92a8df6df1faea65e33d2c163ead93b1_0341753AA0C_ATTCH3.pdf
(ATTCH3)
1101280923_2_92a8df6df1faea65e33d2c163ead93b1_0341753AA0C_ATTCH4.odt
(ATTCH4)
主
旨:
彰
化
縣
1
1
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自
強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自
1
1
0
年
1
0
月
1
日
至
1
1
0
年
1
0
月
1
5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
請
惠
予
轉
知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依
限
提
出
申
請
,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
、
依
據
「
彰
化
縣
自
強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辦
理
。
二
、
申
請
資
格
:
凡
設
籍
本
縣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現
為
國
內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自
強
學
生
(
不
含
教
育
推
廣
學
分
班
、
實
習
生
、
在
職
進
修
及
學
分
補
助
費
之
學
生
)
,
符
合
本
要
點
第
二
點
各
款
資
格
且
未
領
受
公
費
待
遇
之
優
秀
學
生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文
件
:
(
一
)
申
請
書
1
份
。
(
二
)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
反
面
影
本
且
須
具
本
學
期
註
冊
章
)
;
請
以
A
4
紙
張
印
製
。
(
三
)
自
強
證
明
:
符
合
本
要
點
第
二
點
各
款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務
必
依
要
點
所
列
文
件
提
供
佐
證
;
如
為
學
校
出
具
書
面
證
明
者
,
請
依
附
件
「
學
校
證
明
書
」
格
式
送
件
)
。
(
四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
單
)
一
份
(
請
將
等
第
成
績
換
算
成
數
字
)
。
(
五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戶
籍
謄
本
須
為
繳
交
申
請
書
前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者
)
一
份
。
四
、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獎
學
金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
學
校
承
辦
人
亦
須
協
助
學
生
初
審
文
件
之
正
確
性
及
齊
備
性
,
並
於
初
審
完
畢
後
核
職
章
,
以
維
申
請
學
生
之
權
益
。
(
二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如
為
影
印
本
,
請
加
蓋
「
與
正
本
相
符
」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員
職
章
。
(
三
)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採
網
路
登
錄
及
紙
本
申
請
併
行
方
式
辦
理
,
請
各
校
承
辦
人
於
校
內
初
審
合
格
後
,
資
料
彙
集
造
冊
(
請
依
申
請
者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製
作
清
冊
,
大
專
(
院
)
校
及
系
研
究
所
請
分
別
造
冊
)
,
並
至
本
獎
學
金
專
屬
網
頁
登
錄
申
請
者
資
料
(
網
址
:
h
t
t
p
s
:
/
/
r
e
u
r
l
.
c
c
/
4
3
3
l
D
D
)
,
請
務
必
完
成
線
上
登
錄
,
勿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
(
四
)
如
未
做
線
上
網
路
登
錄
,
申
請
書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及
填
寫
(
核
章
)
不
全
、
逾
期
或
個
別
申
請
,
皆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件
。
(
五
)
紙
本
申
請
文
件
請
於
1
1
0
年
1
0
月
1
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逕
寄
彰
化
縣
立
社
頭
國
民
中
學
許
主
任
收
(
地
址
:
5
1
1
0
0
1
彰
化
縣
社
頭
鄉
中
興
路
1
號
,
聯
絡
電
話
:
0
4
-
8
7
3
2
0
4
7
分
機
1
8
0
)
,
信
封
請
加
註
「
彰
化
縣
自
強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
。
五
、
經
複
審
通
過
之
學
生
名
單
,
本
府
將
另
函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轉
知
;
本
獎
學
金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
各
項
申
請
表
件
皆
不
退
還
。
六
、
本
獎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
請
逕
至
本
府
教
育
處
一
般
公
告
查
詢
(
網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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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
關
附
件
檔
案
請
於
/
檔
案
下
載
/
學
特
科
/
學
生
事
務
/
獎
助
學
金
項
下
下
載
。
七
、
檢
附
彰
化
縣
自
強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及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
請
依
照
本
文
附
件
表
格
填
寫
)
各
1
份
。
辦
法:
辦法.pdf
申請書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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