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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南投縣國民中學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限設籍南投縣6個月以上清寒優秀學生,校內收件截止至
113年3月12日前
,逾期恕不受理。
南投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 辦 人:
輔導員 魯名凱
聯絡電話:
049-2222106#1375
電子郵件:
t07967@eipmail.nantou.gov.tw
受 文 者: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3月0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63011號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3件) 如說明五( A10020000R0000000_376480000A_1130063011_ATTACH1.doc、A10020000R0000000_376480000A_1130063011_ATTACH2.xls、A10020000R0000000_376480000A_1130063011_ATTACH3.doc,共三個電子檔案 )
1131292675_1_A10020000R0000000_376480000A_1130063011_ATTACH1.doc
(ATTACH1)
1131292675_2_A10020000R0000000_376480000A_1130063011_ATTACH2.xls
(ATTACH2)
1131292675_3_A10020000R0000000_376480000A_1130063011_ATTACH3.doc
(ATTACH3)
主
旨:
檢
送
1
1
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南
投
縣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
暨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各
1
份
,
請
轉
知
所
屬
人
員
並
協
助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於
1
1
3
年
3
月
1
5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
、
依
據
南
投
縣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辦
理
。
二
、
凡
設
籍
南
投
縣
六
個
月
以
上
,
現
為
國
內
公
私
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學
生
,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而
未
享
有
公
費
及
政
府
其
他
獎
學
金
,
並
有
書
面
證
明
者
,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
三
、
旨
案
申
請
資
格
如
下
:
(
一
)
家
庭
遭
遇
變
故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難
,
經
導
師
出
具
證
明
者
。
(
二
)
持
有
公
所
出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
三
)
其
他
家
境
清
寒
,
經
導
師
出
具
證
明
者
(
條
列
式
簡
要
敘
明
學
生
家
庭
境
況
後
由
導
師
蓋
章
即
可
)
。
(
四
)
本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全
學
期
成
績
等
第
均
在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奉
准
免
修
體
育
課
者
不
計
)
。
(
五
)
學
生
一
年
級
新
生
於
第
2
學
期
始
可
憑
上
學
期
成
績
申
請
獎
學
金
,
本
次
應
附
1
1
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
(
六
)
各
學
校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申
請
獎
學
金
,
須
附
繳
申
請
書
、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
【
一
年
內
】
、
成
績
單
(
1
1
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及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其
為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者
,
並
須
檢
附
鄉
(
鎮
、
市
)
公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
含
父
母
或
申
請
學
生
)
,
須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印
本
;
表
件
影
本
請
加
蓋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
七
)
申
請
資
料
由
學
校
初
審
合
格
後
,
請
造
冊
併
同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彙
整
,
免
備
文
逕
寄
(
送
)
本
府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魯
名
凱
輔
導
員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
1
1
2
-
2
南
投
縣
中
等
以
上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
;
另
申
請
名
冊
電
子
檔
請
寄
至
t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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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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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信
箱
,
主
旨
請
註
明
:
「
(
學
校
名
稱
)
1
1
2
-
2
南
投
縣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
;
電
子
檔
檔
名
:
「
(
學
校
名
稱
)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
(
八
)
本
案
連
繫
窗
口
:
仁
愛
鄉
仁
愛
國
小
高
裕
明
主
任
(
電
話
:
2
8
0
2
3
7
3
分
機
1
6
)
。
(
九
)
私
立
學
校
設
有
國
中
部
者
請
協
助
轉
知
訊
息
。
四
、
經
本
府
審
查
通
過
後
錄
取
名
單
將
另
函
通
知
獲
錄
取
學
校
,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
所
送
表
件
不
再
退
還
。
五
、
檢
附
申
請
表
件
供
參
。
辦
法:
申請要點.doc
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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