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114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重點摘要
(一) 獎助(勵)學金
1.總統教育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2) 由學校檢附該校當年度「總統教育獎」獲獎者獎狀影本或教育部對外 公告名單,向本署申請。
(3) 「總統教育獎」獲獎者係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 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
2.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2) 最近 3 年(112、113 或 114 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擇一申請, 但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A.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 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 會、世界中學生
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
(含亞洲 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
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B.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
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 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 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
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但不含該運動 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比賽。
C.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 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
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 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 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
得前 3 名者。
D.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 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E.112 或 113 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4 年度申請時,不得重複 持 112 或 113 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
名,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3.優秀獎學金
(1) 新住民: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高中(職)組、 大專校院組(含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
B.大專校院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C.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2) 新住民子女: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國小 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亦
得推薦 1 人)、國中組及高 中(職)組,每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60 人亦得推薦 1 人);另 大專校院組
(含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
B.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
C.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
D.大專校院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E.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4.清寒助學金
(1)新住民: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高中(職)組、 大專校院組(含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B.大專校院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C.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2)新住民子女: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國小 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亦得
推薦 1 人)、國中組及高 中(職)組,每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60 人亦得推薦 1 人);另 大專校院組(含
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
B.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
C.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D.大專校院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E.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4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二) 證照獎勵金
1.申請資格:新住民。
2.申請條件:參加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及格,且持有最近 3 年 (112、113 或 114 年度)勞動部製發之
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 國技術士證」,惟每年僅能擇一職類一級別申請補助 1 次,歷年累積申請 次數達
3 次即不得再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