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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兒童權公約教育人員培力種子教師」名單,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CRC施行法第5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 二、 次依我國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結論性意見第21、22點次略以,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所有訓練均應持續監測及評估。父母亦應透過學校、地方政府、福利機構、醫療院所及媒體,了解兒童權利。 三、 本署於107-108年委請國立科學實中辦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培力中程計畫 」培訓種子教師,如有相關研習或活動需求得洽種子教師聯繫,亦可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教育宣導-師資資料庫(https://reurl.cc/VaGDky)查詢相關師資運用。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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