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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傑出僑生及學行優良僑生申請,校內申請截止至114年09月12日前,逾期恕不受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機關地址: 413415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 號
    承 辦 人: 洪慧禎
    聯絡電話: 04-37061257
    電子郵件: e-4621@mail.k12ea.gov.tw
   
受 文 者: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高職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09月08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87841號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旨:
函轉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為辦理114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案,請查照。
 
明:  
  一、
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 函辦理。
  二、 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 (一)中等以上學校2年級、3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學 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 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

本案辦理相關獎學金申請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 本、113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 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114年9月26日 (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僑委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 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委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iwlin @ocac.gov.tw),以利辦理審查及製作奬狀事宜。 (三)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委會。

  四、 有關本案倘有詢問事項,請逕洽僑委會林專員,電話(0 2)232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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