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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子女可申請: 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證照獎勵金限新住民本人申請,校內收件截止至115年3月1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臺東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50臺東市中山路二七六號
    傳       真: 089346837
    承  辦  人: 約用人員 詹詩涵
    聯絡電話: 089-322002#1508
    電子郵件: f5070@taitung.gov.tw
   
受 文 者: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高職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14026280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如主旨( 440c70fa4497880c7b2605e9b3acd082_376540000A_114026280 6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41284188_1_440c70fa4497880c7b2605 e9b3acd082_376540000A_1140262806_ATTACH1.pdf (ATTACH1)
 
  旨: 檢送「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1份,請協助周知並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請查照。
 
明:  
  一、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字第11401565942 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

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3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30日(星期一)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5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 請貴校協助周知並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沈先生)彙辦,有關系統申請開放期間或如有其他異動,將另行通知。
  五、 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沈先生(02-2388-9393分機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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