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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持有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未享有政府其他相關補助者(含原住民伙食住宿補助)。校內收件截止至115年3月9日前,逾期恕不受理。

一、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二、

教育部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3月23日晚上12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原則採「電匯入帳」辦理(特殊情形授權委辦學校個案協處),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學校就教育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三、

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下載相關文件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送至本校訓育組彙整後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

四、

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五、

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5年1月、2月、3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六、

學校受理申請時,須確實審查申請學生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網登錄,避免造成作業時間延宕,影響助學金發放時程。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因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併參(如附件)。

七、

本案相關聯絡事項,請洽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聯絡電話:(04)2389-8940轉分機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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