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設籍於屏東縣恆春鎮之清寒優秀學生申請,請於115年3月31日前自行至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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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設籍屏東縣恆春鎮之居民就讀國內現行學制(含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術及專科教育、特殊教育、空中教育、進修及國民補習教育,但不含學前教育)具正式學籍之學生、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於恆春鎮者。 (二)符合前項規定,但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者,設籍滿一年後(須連續不中斷)始可申請獎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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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符合獎助之學生(如就讀恆春鎮國小、國中者由就讀學校申請)高中、高職以上及在外鄉鎮市就讀國小、國中者由父母、學生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恆春鎮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該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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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符合資格之私立專科、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由父母、學生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就學獎助金申請,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該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該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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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獎助金額標準如下: (一)就讀國小、國中獎助為:教科書費全額、午餐費上限二仟元、代收代辦費上限一仟元。 (二)高中、高職、專科、大學、研究所獎助金為: 1、公立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補助學費、雜費新臺幣一萬元、私立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台幣一萬元。 2、公立專科補助新臺幣七仟元(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審核標準;後二年與二專比照大學審核標準)、私立專科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台幣七仟元。 3、高中、職:新臺幣三仟伍佰元(包含學費或雜費或代收代付費或代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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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已領取政府其他相關教育補助項目者,該所不再予以補助該項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