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設籍於屏東縣恆春鎮之清寒優秀學生申請,請於115年9月30日前自行至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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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設籍恆春鎮之居民就讀國內現行學制(含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術及專科教育、特殊教育、空中教育、進修及國民補習教育,但不含學前教育)具正式學籍之學生、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於恆春鎮者。 (二)符合前項規定,但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者,設籍滿一年後(須連續不中斷)始可申請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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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就讀非恆春鎮國小及國中、高中(職)以上之學校由學生(須成年)、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恆春鎮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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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就讀私立專科、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由學生(須成年)、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定額就學獎助金申請,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恆春鎮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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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獎助學金金額標準如下: (一)國小、國中:上限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審核)。 (二)高中(職) 、專科、大學、研究所: 1.公立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補助學費、雜費上限新臺幣一萬元、私立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2.公立專科補助上限新臺幣七千元 (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審核標準;後二年與二專比照大學審核標準)、私立專科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臺幣七千元。 3.高中(職) :上限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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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已領取政府其他相關教育補助項目者,恆春鎮公所不再予以補助該項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