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設籍於彰化縣6個月以上之清寒優秀學生申請,校內收件截止至115年10月12日前,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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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資格:凡學子設籍於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大學(專)之正規學校,(不包括夜間部、進修班、空大、補習班及研究所),並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或由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其前一學年總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成績:國立八十分以上、私立八十五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或甲等)以上,且無記過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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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獎助金額: (一)高中組:每名新台幣伍仟元。 (二)大專組:每名新台幣壹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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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表件: (一)申請表乙份。 (二)清寒證明書正本乙份。(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乙份,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函,或由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 (三)師長推薦書乙份。 (四)在學證明書正本乙份。 (五)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大一、高一新生以高三、國三成績單正本)。 (六)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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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表件依序後,由所屬學校核章(校印、承辦人員職章)後,於旨揭期限內函寄鹿港天后宮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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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經審核如有證件不齊或不實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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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書各欄務必以正楷完整填寫,若有缺漏,不予受理。通訊地址及E-mail欄位攸關獎助學金通知寄發,請務必填寫詳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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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經核准者,鹿港天后宮將另行專函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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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關清寒獎助學金之申請辦法、申請表、師長推薦書等電子檔,請至鹿港天后宮官網「首頁>信眾服務>下載區」下載。 |
